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加班的界定,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模式的用人单位各不相同,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工作或岗位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各用人单位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对各种情况下的加班做出明确规定,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打卡形式作为考勤依据,同时还应确保使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生效。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向劳动者告知支付加班费的条件:第一,只有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才能给予加班费。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或劳动者没有完成任务,为了完成任务而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二,若劳动者在日常休息日由用人单位安排加了班,但又不能用补休方式得到补偿时,或被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以及平时被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劳动时间时,劳动者均可按照相应的计算标准得到加班费。
如果员工是自愿加班,工资可以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