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站标右侧矩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2013-12-27   3221次

(1992年2月24日) 
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 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 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 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18908400579、18073036703
应聘信息发布方必须对其存入简历中心的个人简历及材料的格式、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湘公网安备 43062602000088号

//人才联盟 //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