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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资标准
2013-12-27   2685次

劳动法工资标准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有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时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市区和所属五县市企业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从2007年10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使所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本市境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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